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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09-12-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仪器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冀财行[2001] 7号《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和教高[2000] 9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体制参见《燕山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之规定。实行主管校长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按照管用结合的原则对设备进行管理。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负责全校设备管理工作,全校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设专职或兼职设备管理人员。

第二章设备计划与采购

第三条预算内经费和专项经费设备计划由相应的归口管理部门或学校批准成立的临时机构制订,由主管校长批准。对于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

第四条预算外经费设备由需求单位申请,归口单位审核,主管校长和财务主管校长共同审批。其它程序按计划内经费项目执行。

第五条审批时,原则上应尊重申购单位的意见,但属下列情况的,可考虑缓批或不批。

1、属伪劣、落后、淘汰产品;

2、申报的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又不愿接受审批部门提出的近期市场报价;

3、属高能耗、高污染产品;

4、安装、运行条件尚不具备;

5、只作短期使用,校内可供调剂,可明显节约经费的;

6、与课题、项目无关的家用器具及消费物品;

7、属国家控购商品,有关手续尚不具备的。

第六条计划变更,包括仪器设备规格、型号需作变动时,其程序与计划报批程序相同。

第七条设备采购工作要严格履行学校采购管理程序。在设备购置过程中,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合理的价格、良好的质量、完善的售后服务为学校选择性价比最好的产品。主动接受学校财务、纪检、审计部门对设备采购工作的审核、指导和监督。有关采购管理见《燕山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章设备的管理

第八条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包括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设备固定资产。

1、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教学、科研用仪器和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2、一般设备,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一般仪器设备是指行政办公和总务后勤的通用设备、交通工具、家具等。

第九条凡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资,不论是用何种经费购买,包括自制或由单位、个人捐赠(所有权不属个人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入低值资产的管理。

1、专用设备,单台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800元(不含800元)以下。

2、一般设备,单台价值在200元(含200元)以上,500元(不含500元)以下。

第十条学校仪器设备由国资处归口统一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学校资金购买和接受赠与的设备必须到国资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帐、建卡手续。设备资产卡一式两份,国资处与使用单位各存一份。

2、成套的设备一般设一个固定资产卡,主机及附件的有关资料均应在固定资产卡片上详细注明,以便检查;如有后续增加部分,添加到主机的设备资产卡中。如果成套的设备中的附属部分功能独立、通用性较强、流动性较大,且在固定资产目录本中有编码者,可单独做卡。

3、自制仪器(包括外单位加工制造的)必须申报计划,并应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造价的合理性进行论证,经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合格予以验收入帐。

4、实行设备的分级管理。国资处对全校的设备建立固定资产总帐和资产卡片,固定资产的建卡单位以学校确名的实验室、教研室、研究室、工厂、实验实习场等基层机构为最小单位。各单位亦必须建立本单位资产帐目,并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

5、本校教职工调动、离退休、辞职时,其保管、使用的设备需办妥移交手续之后方可办理人事调动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学校任何一级的财务机构(含校办企业,有独立法人的财务机构),在办理设备资产报销手续时,必须先查验购货发票,固定资产验收单或低值资产验收单。购货发票盖有“已办固定资产”的印章,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设备的使用管理。

1、设备购入后应尽快组织安装调试验收,以便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从国外购入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告国资处,发现问题及时做退换或索赔。

2、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及设备本身的技术要求。经管理部门安全检查人员检查后,认为不合格者应在限期内改善有关条件,否则不得使用。

3、贵重设备应由专门管理人员操作使用,其他人员须经学习、培训合格后,才可单独上机操作。

4、贵重设备(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必须在档案室建立专门的技术档案,内容包括技术资料、合格证等;使用单位留存副本。

5、贵重设备应集中安装(专用设备除外)、统一管理,院系之间统筹安排使用;凡拥有贵重设备的实验室,均要制订对外服务条例。

6、贵重设备均应设立使用登记本。详细记录其操作、运行、维修等状况。每年填报《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年度效益评价表》。对于长期闲置、使用和保管不善者,学校有权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7、如需对设备进行改装、改造,事前应周密考虑,并向国资处提交有关技术资料,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8、实验技术人员要学好有关设备的基本操作技能,努力提高对设备的维护、维修技术水平。一般故障可由实验技术人员检查、排除;较复杂的故障可会同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处理。如无把握,不应乱拆、乱调整,以免故障扩大。

9、设备(经营性设备除外)实行专管共用制度,以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具体使用和借用计划由双方自行协调。在设备调剂使用时,借出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应到国资处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向校外借出、租出,需向国资处申报,经同意并办好手续才能借出、租出。凡设备作有偿交流或租借的,其收入全数交校财务部门,分配方式按学校规定执行。借出、租出单位负有到期收回责任。

10、设备的存放地点应该相对固定并指定专门的管理人员。需由个人使用、保管的部分物品应向管理人员办理借或领用手续,并负有设备保管责任。借出的设备逾期不还者,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11、各单位按设备技术要求定期维护和检修。在管理上,如发现帐、物、卡有误,应及时报告国资处更正。

12、各单位的低值资产,应进行登记、建帐、妥善管理。应特别加强对其中的视听、摄影器材、计算器、照明灯具、通用仪表、通讯器材、工具等公私两用物品的管理。

13、对外出具公证数据的设备,应取得合格的计量认证。一般教学、科研用设备,亦应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4、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其自筹资金所购的设备,应参照企业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实行管理,并接受学校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15、所有权属于学校的设备,未经国资处同意和校长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及变卖,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设备被窃或丢失,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校保卫处报案,同时报告所属单位和国资处。

第四章设备的报废

第十四条设备报废处理是固定资产管理的组成部分。报废物资积压过多,不能真实反映单位的实际情况,也不利于资产的清查和管理。此项工作要严格遵循勤俭节约、实事求是、先报批后处理原则。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准予报废。

1、设备性能、指标下降,已失去教学、科研及其他使用价值的;

2、已到使用期限,故障频繁,维修价值不大或无法维修的;

3、能耗、安全、对环境污染等指标不合要求的;

4、因实验科目、科研课题改变,已弃置不再使用的;

第十六条一般设备合理使用的参考期限为:计算机8年,空调及制冷机械15年,电子仪器12年,机电设备22年。

第十七条报废手续。参见冀财行[2002]35号《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1、报废由使用单位提出,填写报废清单(一式三份);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查;

2、国资处组织技术鉴定;

3、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

4、每单台、件资产5万元、每批资产10万元及其以上的设备处置需经校领导审批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5、报废清单连同固定资产卡片送国资处销帐。报废清单分别由报废单位、国资处各存一份备查。

第十八条对于报废物资,原则上应即时回收,以免与其它在用物资相混淆。在特殊情况下确有留用必要的主机或附件,经国资处同意后留用,但需增贴特殊标志,以资识别;并由国资处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报废设备上的零件,经国资处同意后,方可拆卸利用。

第十九条报废物资由国资处回收处理。其所得款划回学校设备经费,其中30%归国资处支配。

第二十条低值资产的报废办法由各单位参照固定资产的报废办法自行制订。

第二十一条凡被窃或丢失的物资设备不能申报报废,应报告学校保卫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按章处理后才能办理注销。对人为事故造成设备损坏而不可修复的,应附上处理报告及赔偿证明,才能办理报废。

第五章设备器材丢损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由于下列主观原因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损坏及丢失者,当事人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及规章制度者;

2、未经允许,擅自进行操作、拆卸,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

3、责任心不强,粗心大意或擅离岗位,造成事故及损失者;

4、未经许可,私自带走器材,造成丢失或损坏者;

5、已明确为个人负完全责任的设备物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或其他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者。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技术事故可酌情减免赔偿。

1、基本上能按照规程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损失较轻微者;

2、平时遵守制度,爱护器材装备,偶因疏忽造成损坏或因工作需要经常移动、洗刷易碎器材者;

3、事后能积极补救、减轻损失并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损失不大者。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原因造成设备损坏者,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设备的折旧使用年限已过或仪器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自然损坏;

2、确属设备、器材本身的质量缺陷;

3、经主管部门批准试行有一定风险的新实验方法,在试验过程中出现不可预料的情况,造成设备器材损坏者。

4、不可抗拒的外部原因造成损坏。

第二十五条赔偿处理办法及赔偿额度。

1、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当事人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由单位负责人组织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填写报告单;单位负责人签署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处理。

2、丢损赔偿额度为:

损失额度200元(含)以下的,按50~80%计算;

损失额度200元以上800元(含)以下的,按25~50%计算;

损失额度8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的,按10~25%计算;

损失额度10000元以上的,按3~10%计算。

3、因损坏而导致设备质量下降的,应综合考虑修理费及因仪器降档所造成的损失。

4、因局部损坏而造成整台设备报废的,应计算整台设备的价值。

5、折旧赔偿时,按本实施细则中的仪器设备合理使用参考期限计算折旧,其赔偿最低额不能低于该物品现行价的20%。

第二十六条赔偿处理后,若涉及到设备情况变更者,要及时到国资处办理帐、卡更改手续。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