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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发布日期:2009-12-01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物资设备采购行为,保证学校投入经费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保障和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及贷款资金、捐赠资金等资金采购物资设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校物资设备采购,是指学校各单位以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租用等方式获取物资设备的行为。物资设备范围包括教学、科研、生产、基础建设和办公等列入固定资产的实物和软件等。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经校长同意后,可以不适用本办法:

1、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

3、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

4、其它特定、特殊情况。

第五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按照有关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章学校采购主体和供应商

第六条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主体包括集中采购机构和非集中采购机构。

第七条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作为学校的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全校(独立法人单位除外)所有列入学校计划及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单价在500元以上的一般物资设备及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专用物资设备的采购工作。

第八条其它校直属单位作为非集中采购机构,负责部门计划的列入低值物资设备管理范围的单价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一般物资设备和单价在2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专用物资设备、及其配件等的采购;亦可申请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代为采购。总价超过2万元的批量采购,各院系、各单位必须会同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与供应商签订购货合同;总价超过10万元的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集中采购。

第十条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机构提供物资设备和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它组织,包括中国供应商和外国供应商。

第十一条中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国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

3、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记录;

4、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5、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外国供应商应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进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2、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条约、协定规定准入我国市场的外国法人和其它组织;

3、外国供应商一般应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或能有效提供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外国

供应商享有并履行与中国供应商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学校采购方式

第十三条学校采购一般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构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特定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机构直接邀请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对三家或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机构向一家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第十四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时,一般应实行邀请招标采购的方式,被邀请的特定供应商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购置单位按供应商资质和信誉协商排序确定,并报设备主管校长审核。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

2、因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而急需采购,无法按招标方式进行的;

3、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较长时间才能完成的;

4、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的;

5、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的;

6、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第十六条采购价格弹性不大的标准规格的物资设备且有现货时,可以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可以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

2、原采购的后继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3、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的50%,因而必须与原供应商签约的;

4、预先声明需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继扩充的;

5、从残疾人机构,慈善机构采购的。

第十八条采购进口物资设备,应尽量通过符合海关优惠政策条件的形式进行采购。

第四章学校采购程序

第十九条仪器设备购买申请、审批按《燕山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条列入政府采购的项目,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专业、学科建设项目实行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制,各项目领导小组应明确一名物资设备购置负责人。各项目领导小组应严格根据学校审批的项目计划和经费额度将物资设备购置清单报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第二十二无论何种采购形式,除金额较小、即时结清的以外,应订立书面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付款方式、物资设备技术要求等。其中付款方式尽量采用货到付款并留5~10%的质保金。签订合同必须加盖“燕山大学合同专用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第二十三条购销合同原件一式三份,财务处一份、采购机构保留二份。贵重设备的采购合同连同采购项目申请单及审批原件、招标记录原件、验收报告原件以及物资设备的技术资料交由学校综合档案室保存。购置单位根据需要可保留副(复印)本。

第二十四条低值消耗品、低值耐用品验收由购置单位组织实施;列入固定资产的设备验收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验收成员需包括购置单位、纪检监察代表及有关技术专家;有特殊行业要求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委托相关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第二十五条验收以合同约定及招标文件为标准;没有签订合同的采购,以产品技术资料或行业规定为标准。

第二十六条验收小组应严格按标准进行验收并提交验收报告(单),明确验收结论,所有参与人员必须在验收报告(单)上签字,验收报告(单)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采购主体单位根据验收情况决定是否同意支付货款。验收完全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验收发现有问题,根据具体情况由验收小组研究制定处理办法。问题短期可以解决的,应推迟付款,根据问题解决的情况再决定如何付款;验收问题严重、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不予付款,退回设备,由此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索赔。

第二十八条凡是合同规定有质量保证金的,付款时必须留足质量保证金,以保证质保期的顺利执行;质保期内违约的,质量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招标程序规定如下:

1、购置单位提交招标项目的物资设备清单及其技术要求等资料;于拟定订购日期前15个工作日提交到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列入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须提前20个工作日提交。

2、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起草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和条件由购置单位提供,内容变更时,购置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

3、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资质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书应当包括所购物资设备的要求和条件以及拟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供应商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4、参与招标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投标或潜在投标人的名称、人数以及与招标投标有关的其它情况。

5、开标应当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程序进行,开标时应当众验明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未遭损坏;招标文件未规定评标标准的,评标要综合考虑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信誉,标的物性能品质,报价,排出顺序;以合理低价原则,由评标组直接定标。

6、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定为废标。废标例:

(1)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2)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3)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4)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5)投标文件附有学校不能接受的条件;

(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7、评标组成员由采购主体单位确定,报主管校长审核批准。其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章学校采购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采购工作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采用招投标方式的采购项目,其采购过程原则上必须有购置单位代表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参与开标、决标。

第三十二条十万元以上的单台或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要有纪检监察人员参与招标和合同的签订。十万元以下的单台或大宗物资设备的采购,要有购置单位人员参与,并要求三人以上参与采购过程与最后合同的签订。凡是涉及工程或实验室及教室的改造项目,在施工队伍选择与工程造价的洽谈上要有购置单位,审计或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与。金额较小的零星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

第三十三条采购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采购人员有权如实报告相关部门,直至校领导。

1、应当采用招标采购方式而未采用的;

2、擅自改动采购标准的;

3、与供应商违规串通的;

4、开标确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5、拒绝纪检监察监督,不如实反映情况,不提供有关材料的;

6、其他违纪违规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学校采购相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的规定,循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设备及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及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