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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材料综合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借用及损坏、丢失赔偿制度

发布日期:2009-12-01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保证中心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心设一位设备管理员,负责本实验室的财产管理工作。对固定资产(800元以上)要逐台建帐,做到帐、物相符。对陈旧设备要办理降级使用、调出、报废、报失、报损等手续。800元以下低值耐用设备及工具和两用物品要建帐,做到帐物相符。

二、本院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经实验室主任同意,到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借用物品要定期进行清理。

三、外院教师借用仪器设备,要由借用教师申请,双方实验室主任同意(签字)后,办理借用手续(填写借用设备凭据),借用期限由双方协商,办理有关手续。

四、为了充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在不影响本院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向外单位借出仪器设备,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更新维护设备用。出借设备收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设备出借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过时要办理续借手续。逾期不还,借用单位有权加收两倍以上的租金,并及时追回。

五、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双方要进行检查、验收。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事故,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当事人应及时写出书面报告。由实验室主任会同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报院设备管理负责人审核,并上报学校设备处备案。经中心主任、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进行鉴定:凡属责任事故,当事人要承担责任和经济赔偿;凡属非责任事故,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具体赔偿处理按学校有关规定酌情办理。

六、学生实验中,借用器材要登记,实验后要如数交还。

燕山大学材料综合实验教学中心

2006年3月2日